工业排气筒高度怎么设?生态环境部权威答复来了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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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发布时间: 2026-01-27

工业排气筒作为工业废气排放的关键载体,其高度设置直接影响大气污染物的扩散效果与环境空气质量。当前,我国工业企业在设置排气筒高度时,需严格遵循生态环境部相关规定及对应行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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排气筒高度指从排气筒(或其主体建筑构造)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设计的高度。排气筒高度应当满足相应排放标准的要求。若执行的排放标准中规定排气筒高度达不到相关要求,可以进行排放浓度或排放速率折算的,从其规定。若执行的排放标准未规定可进行相应折算的情形,则排气筒高度须满足标准要求。 对于执行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》(GB 16297—1996)的行业,若排气筒高度不能满足“高于周围200m范围内建筑5m以上”的要求,其污染物***高允许排放浓度应按照标准规定排放标准值的50%执行,排放浓度限值不受排气筒高度影响。 对于执行《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 9078—1996)的行业,工业炉窑烟囱(或排气筒)的***低允许高度为15m;当烟囱(或排气筒)周围200m范围内存在建筑物时,还应高出***高建筑物3m以上;在满足上述要求的基础上,具体高度还应按照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予以确定。若烟囱(或排气筒)高度未达到上述任何一项规定时,其污染物***高允许排放浓度应按照标准规定排放标准值的50%执行。

一、排气筒高度的核心定义与通用要求

根据生态环境部答复及相关标准规范,排气筒高度的定义为 “从排气筒(或其主体建筑构造)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设计的高度”,该参数是判断废气排放是否合规的基础指标之一。

从通用要求来看,所有工业企业排气筒高度设置需满足 “双重前提”:

1. 首要满足企业执行的特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(如行业专属标准或综合类标准)中关于高度的明确规定;

2. 若执行的排放标准中明确 “排气筒高度不达标时可进行排放浓度 / 速率折算”,则按标准条款执行折算;若标准未提及折算规则,则排气筒高度必须严格符合标准要求,不得通过折算规避高度管控。

二、两大核心标准下的高度设置规则与折算公式

工业企业常用的排气筒高度管控标准主要为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》(GB 16297—1996)与《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 9078—1996),两类标准的高度要求及折算规则存在明确差异,具体如下:

(一)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》(GB 16297—1996)适用场景

1. 高度要求:排气筒需满足 “高于周围 200m 范围内建筑 5m 以上”;

2. 不达标处理规则:若排气筒高度无法满足上述要求,其污染物***高允许排放浓度需按标准规定值的 50% 执行,且排放浓度限值不受排气筒高度进一步降低的影响(即无论高度比标准要求低多少,浓度限值均固定为标准值的 50%)。

折算公式:设标准规定的污染物***高允许排放浓度为Cstd,排气筒高度不达标时的实际允许排放浓度为Cact,则

图片

示例:

若某行业执行 GB 16297—1996,标准规定颗粒物***高允许排放浓度为 120mg/m³,当排气筒高度未达到 “高于周边 200m 内建筑 5m” 要求时,该企业颗粒物实际允许排放浓度需≤60mg/m³(120mg/m³×50%)。

(二)《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 9078—1996)适用场景

1. 高度要求(三重递进):

***低允许高度:工业炉窑烟囱(或排气筒)***低高度为 15m;

周边建筑避让:若烟囱(或排气筒)周围 200m 范围内存在建筑物,需高出***高建筑物 3m 以上;

环评文件要求:在满足上述两项要求的基础上,需符合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规定的高度。

2. 不达标处理规则:若排气筒高度未达到上述任意一项要求(如高度仅 12m,或未高出周边建筑 3m,或未满足环评要求),其污染物***高允许排放浓度需按标准规定值的 50% 执行。

 

折算公式:设标准规定的污染物***高允许排放浓度为Cstd′,排气筒高度不达标时的实际允许排放浓度为Cact′,则:

 

图片

 

示例:

某工业炉窑执行 GB 9078—1996,标准规定二氧化硫***高允许排放浓度为 400mg/m³,若该炉窑排气筒高度仅 14m(未满足 15m ***低要求),则其二氧化硫实际允许排放浓度需≤200mg/m³(400mg/m³×50%);若排气筒高度为 16m,但周边 200m 内***高建筑为 15m(未高出 3m,仅高出 1m),同样需按 200mg/m³ 控制浓度。

三、不同行业排气筒高度
设置要求对比表

为帮助企业快速匹配自身所属行业的管控要求,现将两类核心标准及通用规则整理如下表:

适用标准

行业范围

核心高度要求

不达标浓度折算规则

额外要求

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》(GB 16297—1996)

无专属行业标准的通用工业企业(如机械制造、电子元件等)

高于周围 200m 范围内建筑 5m 以上

实际允许浓度 = 标准浓度 ×50%,浓度限值不受高度进一步降低影响

无***低高度要求,仅需满足相对建筑高度

《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 9078—1996)

使用工业炉窑的企业(如钢铁、有色金属冶炼、建材烧制等)

1. ***低 15m;2. 高出周边 200m 内***高建筑 3m 以上;3. 符合环评文件要求

未满足任意一项高度要求,实际允许浓度 = 标准浓度 ×50%

需同时满足***低高度、建筑避让、环评三项要求

四、企业设置排气筒高度的实操建议

1. 前期调研:在设计排气筒前,需实地测量厂区及周边 200m 范围内的地形、建筑高度,明确是否存在影响排气筒高度的障碍物;

2. 标准匹配:根据企业所属行业,确认执行的具体排放标准(如是否属于炉窑行业,或执行综合标准),避免因标准选错导致高度设置违规;

3. 环评衔接:若环评文件对排气筒高度有特殊要求(如高于标准***低要求),需以环评要求为准,不得仅满足标准基础条款;

4. 合规验算:若受场地限制可能导致排气筒高度不达标,需提前按标准公式计算折算后的浓度限值,判断企业现有治理设施是否能满足折算后浓度要求,避免投运后因浓度超标面临处罚。

生态环境部对工业排气筒高度的规定,本质是通过科学管控排放载体,减少大气污染物在近地面的累积,保障周边环境与人群健康。企业需严格落实上述标准要求,结合自身生产实际与环保设施能力,合理设置排气筒高度,避免因合规意识不足导致环境风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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